202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公开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3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时间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灾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县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县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十)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9.2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59.2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59.2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9.27万元;
2.项目支出20万元;
2023年预算收支比2022年增加16.4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工作人员增加1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3年预算比2022年增加0.50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增加1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5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2.公务接待费0.50万元,比2022年减少0.70万元,主要原因是压减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财政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办公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2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20.0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红十字会事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