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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预算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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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标准拟订、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承担重大交通工程项目咨询论证、项目审核等技术支持以及全县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为全县国省干线普通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承担全县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国有资产及全县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四)为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五)为全县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全县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

(六)为全县水路运输市场、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七)为全县公路、道路、水路运输交通战略保障和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八)承担全县公路、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的事务性工作;为全县国省干线普通公路路网运行状况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九)承担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 本溪县运输管理所

2. 本溪县地方海事处

第二部分 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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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1)收入预算689.6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89.6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万元;

(二)支出预算689.6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27.64万元;

2.项目支出62万元;

2023年预算收支比2022年增加60.13万元,增加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25.3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3年预算比2022年减少68.74万元,主要原因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2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7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共有车辆9辆,其中:行政执法车9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6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