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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本溪县财政局(中心)部门预算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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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第二部分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结(决)算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二)参与全县和县本级预算编制审核及预算公开工作,承担县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测算等事务性工作。

)承担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账户设置及运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部门决算及财务报告汇编等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等事务性工作。

(五)参与县财政局原所属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善后工作及各项追偿代偿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县财政系统的网络建设、应用软件研发、信息技术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940.88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40.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940.8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940.8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29.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98.68万元,公用经费 31.2万元。

2.项目支出 411万元,其中: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411万元。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3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3年预算比2022年增加5.5 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招录人员增加公用经费。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总金额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22年增加 0 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比2022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比2022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

2023年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2年

2023年

合计

3

3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

3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费

3

3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4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411万元。

第三部分 本溪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022002_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xlsx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即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县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8.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