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为全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城乡社区建设等民政业务提供相关数据服务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服务。
(二),指导养老机构管理工作,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全县慈善总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特困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贴、80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收养工作。
(五)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财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个预算单位,减少0 个预算单位):
1.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4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1).xlsx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4286.56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286.56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4286.5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220.61 万元;
2.项目支出 4065.95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3186.79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职能划分,增加特困人员等项目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27.1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减少 21.11 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新成立本溪县殡仪中心,预算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控因公出国(境)事项。
2.公务接待费 0 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控公务接待事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 万元,比2022年减少12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新成立本溪县殡仪中心,车辆减少。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 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1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8个,涉及资金4065.95 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民政管理事务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规定用于伤残人员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