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殡仪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
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斌以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的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县民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县管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物门(楼)牌编码标准地址确认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养老服务业,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收养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等。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87.6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87.65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87.6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4.65万元;
2.项目支出203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387.65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新成立单位。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县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万元,比2023年减少4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经费。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殡仪服务中心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财政局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0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域界线堪定、管理,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民政管理事务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反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特困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等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34.卫生健康支出(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老龄卫生健康支出(项):反映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方面的支出。
3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