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为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宜居乡村建设、城镇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特色乡镇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二)为全县廉住房和公祖房管理、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物业管理、县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并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为县城危房认定服务和旧住宅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三)为全县燃气和供暖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县城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建设、维护。
(五)承担县城环境卫生的保洁、日常管护;承担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的收取。
(六)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保管、利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上级部门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834.5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834.50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万元;
(二)支出预算3834.5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334.50万元;
2.项目支出2500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减少2.2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基本支出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减少63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机构改革分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此项目.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此项目.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比2023年减少39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公务用车发生变化,数量减少。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执法用车0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涉及资金3834.5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