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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2024年部门预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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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党史、地方志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县地方党史、地方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本溪县工作实践;跟进研究新时代本溪县坚持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进程;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编辑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有关本溪县的重要文献,研究他们的思想业绩和精神风范。

(三)负责征集、整理、编撰、出版本县地方党史、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文献资料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开展党史、地方志、年鉴相关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党史宣传教育以及重大党史事件和重要党史人物的纪念活动,扩大党史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党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五)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党史教育基地工作;参与审核全县党史研究机构涉及地方党史题材出版物和影视作品、纪念场馆展览内容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1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

 

 

第二部分 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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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82.3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2.3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2.3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0.37万元;

2.项目支出42.00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82.3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数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8.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7.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无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无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财政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其他国有资产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等。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共本溪县委党史研究室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42.0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史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