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技术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全县政府网站管理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各类信息的采集、上网发布、编制和印发;负责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部分县直单位有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县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筹备及后期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县政务中心大楼后勤物业管理、政务中心机关食堂管理、政务中心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全县办公用房管理、全县公务用车电子平台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对全县民意诉求事项的政策咨询、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负责对民意诉求反馈系统情况的综合分析、统计上报及系统的硬件维护;负责对县市民投诉中心关联机构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
(四)负责市对县工作实绩考核的衔接及组织协调;负责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好对乡镇、县直部门的工作实绩考核,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550.2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550.29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550.2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74.85万元;
2.项目支出1175.44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173.49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增加新项目,经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61.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4.5万元,主要原因是经费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25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无因公出国(境)活动。
2.公务接待费40万元,比2023年增加40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加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0万元,比2023年增加60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OBD系统。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共有车辆3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0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等。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1175.4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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