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单位预算公开表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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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本县委办发〔2018〕69号)和《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本溪满族自治县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置的批复》(本编发〔2022〕53号)及《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本县编发〔2022〕xx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加挂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为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其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及时修整;施工单位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时清理;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及时修复;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畜力车畜粪落地,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未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完成除雪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拆除,或超过审批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县城道路附属设施或公共场所雨箅、井盖损坏,产权单位未及时修复、更换;在建(构)筑物房顶、门前、窗外、外墙、阳台,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以及搭建棚厦、门斗、设架;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吊挂物品;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室内经营场所以外或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非指定地点,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炸、烧烤等食品加工行为,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摆放商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者未及时清除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的;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的;废旧物品未采取围挡等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二)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擅自利用市政设施架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擅自设置护栏,修建台阶、坡道和道口的;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修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体、固体物质的;擅自在桥涵、隧道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构筑物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或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产权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丢失、损坏、移位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擅自接用、切断市政路灯电源的;擅自启闭城市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残土、积雪等易堵物;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明沟、暗渠敷设工程管线的;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三)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擅自占用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不归还的;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四)负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1个预算单位,减少0 个预算单位):
1.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第二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737.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737.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 万元;
3.……
……
(二)支出预算737.7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51.06 万元;
2.项目支出 186.64 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0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增加0万元,基本支出增加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 61.5 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加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9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没有此项支出。
2.公务接待费 0 万元,比2023年减少0元,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9万元,比2023年增加39万元,主要原因新增单位。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住建局共有车辆 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3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0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2 个,涉及资金737.7 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