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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7:31 浏览次数: 【字体: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名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描述】

纳税人为证明已经缴纳的税(费)款或者遗失已开具的缴纳税(费)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2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1份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还需提供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原件   1份  查验原件  
申请享受全国通办服务的还需提供   委托授权书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不予受理情况1.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备案时限申请备案的;2.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3.被列入同城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不予办理情况除同城通办不予受理情况外1.稽查未结案的纳税人;2.非正常户及D级纳税人;3.被列入全省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不予办理情况与同城、省内通办限制条件相同)。

3.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4. 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

5.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并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印花税完税证明。

6.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当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8.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9.为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全文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1号)附件13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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