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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7:31 浏览次数: 【字体: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事项描述】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查验原件 1份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未实现全员全额明细扣缴明细申报的,将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申请人纳税情况而无法开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此事项,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5.跨省经营企业存在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的,不纳入通办范围。

6.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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