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流程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事项名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证明单》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报税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核对后开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发票应为纳税人领用过的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要留存备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9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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