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流程
【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开采销售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认证免报送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还需提供
|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复印件 |
1份 |
|
|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还需要提供 |
完税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资源税管理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不同种类的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区分。
4.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
5.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可以根据销售数量业务情况申请多次开具,但只能一次使用。
6.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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