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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清税证明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7:3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 】

开具清税证明

【事项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3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1份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

(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对于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清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清税检查情况,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缴回税控设备和其他税务证件等事项。

3.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4.清税过程中若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在结案或调查完毕后方可取得《清税证明》。

5.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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