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清税证明流程
【事项名称 】
开具清税证明
【事项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清税申报表》 | 3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1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份 |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
(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对于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清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清税检查情况,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缴回税控设备和其他税务证件等事项。
3.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4.清税过程中若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在结案或调查完毕后方可取得《清税证明》。
5.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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