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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7:31 浏览次数: 【字体: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名称】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3.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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