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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7:31 浏览次数: 【字体:

发票领用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发票验旧” 事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0.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11.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2.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3.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第三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一)(二)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七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第一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一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第一条第(一)(二)项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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