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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2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自用房产,还应报送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租房产,还应报送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存在减免税情形,还应报送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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