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申报流程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适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 2份 | ||
适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基础信息 |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 2份 | ||
适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础信息 |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 2份 | ||
适用于采集纳税人产排污系数等相关基础信息 |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 2份 | ||
2.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适用于对大气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 2份 | ||
适用于对水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 | 2份 | ||
适用于对固体废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 | 2份 | ||
适用于对工业噪声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 2份 | ||
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 2份 | ||
3.除适用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 2份 | 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当季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3.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5.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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