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纳税人登记流程
【事项名称】个体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 2份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1份 |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3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1份 |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同城通办不予受理的情况:1.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2.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3.变更临时税务登记的;4.涉及主管税务科所分配和税种鉴定业务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或认定;5.涉及跨区迁移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6.被列入同城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多个事项。具体事项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五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第一条、第二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五条
1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四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十三条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0号)第四条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1号)第二条、第三条
1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全文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号)第一条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9号)第一条、第三条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第二条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4号)第一条第一款
2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第64号)第九条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7号)第五条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一条第二款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全文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全文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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