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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2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变更税务登记  

【事项描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同城通办不予受理的情况:1.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2.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3.变更临时税务登记的;4.涉及主管税务科所分配和税种鉴定业务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或认定;5.涉及跨区迁移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6.被列入同城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适用省内通办(省内通办不予受理的情况:除同城通办不予受理情况外,被列入全省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同样不予受理)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更,收缴旧的税务登记正副本,核发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不核发新的税务登记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0号)第四条

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第一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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