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业登记流程
【事项名称】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
(一)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又未办理复业登记申请的,在停业期满后系统自动进行复业处理,并向定期定额户所属税收管理员发送 “××停业到期,纳税人未申请延期停业,也未申请复业,系统已进行自动复业登记”,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免填单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停业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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