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栏目> 详细内容

复业登记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2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

(一)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又未办理复业登记申请的,在停业期满后系统自动进行复业处理,并向定期定额户所属税收管理员发送 “××停业到期,纳税人未申请延期停业,也未申请复业,系统已进行自动复业登记”,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免填单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停业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全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