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优惠备案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4.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3〕10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5)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6.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政策依据:财税〔2010〕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7.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政策依据:财税〔2011〕8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8.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政策依据:财税〔2008〕16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不予受理情况1.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备案时限申请备案的;2.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3.被列入同城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不予办理情况除同城通办不予受理情况外1.稽查未结案的纳税人;2.非正常户及D级纳税人;3.被列入全省通办不诚信企业名单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不予办理情况与同城、省内通办限制条件相同)。
3.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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