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事项描述】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5.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9.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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