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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备案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房产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08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等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5)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6)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6)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9.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3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0.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政策依据:财税〔2005〕1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转制方案批复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7)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8)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2.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06〕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3.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4.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5.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供热企业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9.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1.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2.符合条件的体育馆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3.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件复印件。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复印件。

24.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08121303、08121304,政策依据:财税〔2006〕17号、财税〔2004〕36号、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5.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3,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8.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9.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司法系统所属监狱等房产的证明材料。

30.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32.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33.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政策依据:财税〔2005〕18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3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35.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6.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3.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8.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003号)

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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