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栏目> 详细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1份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1份

小微型企业的困难证明材料包括:

(1)证明纳税人困难、营业收入情况、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等相关报表资料;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社会公益事业情况声明;

(3)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4)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未被税务稽查部门定性有偷税行为的情况声明;

(5)证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

(6)证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局核准的缴费人员名单、劳务公司派遣合同及其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从业人数是指期末从业人数,没有期末从业人数的,以全年平均人数为准)。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 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5. 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

6.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被税务稽查部门定性有偷税行为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 申请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8.申请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充申报后,才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