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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4)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7.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9.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4)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0.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转制方案批复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12.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3.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4.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收购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15.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复印件。

16.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17.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专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8.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企业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9.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专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供热企业证明材料。

20.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21.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2.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3.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6.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2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29.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1.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2.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3.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5.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公路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3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37.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确认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8.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9.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0.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42.劳改单位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单位的证明材料。

4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44.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4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46.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47.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8.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9.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0.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1.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复印件。

(3)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52.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

53.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

(4)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4.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55.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6.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57.其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8.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18.《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3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32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41.《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4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4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4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1号)

45.《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4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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