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1.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1份。
(3)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复印件 1份。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1份。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1份。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1份。
(3)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1份。
(3)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5)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5.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7.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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