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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备案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契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契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项目相关证明。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复印件。

(3)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4.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6.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户口本或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复印件。

(3)纳税人重新承受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9.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0.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应报送:

(1)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1.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2.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

1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应报送: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 ,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1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16.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证明复印件。

17.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18.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0.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清理整顿证明复印件。

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2.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4.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5.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6.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复印件。

27.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复印件。

28.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3)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0.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1.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新购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新购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35.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契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5.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8.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6.《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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