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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优惠备案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花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相关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政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免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5.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7.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

(3)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9.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12.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免征优惠,应报送: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4.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免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5.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固定通信资产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6.对2011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印花税免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7.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股权转让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9.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0.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国家开发银行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复印件。

24.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合同的复印件。

(3)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25.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6.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8.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9.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合同的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合同的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4.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合同的复印件。

(3)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6.对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的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7.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8.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9.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0.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1.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书立征订凭证复印件。

(3)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42.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合同的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4.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5.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

(3)飞机购销合同复印件。

46.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7.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8.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储备公司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9.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

(3)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50.其他减免印花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3.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5.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印花税优惠备案的全国通办仅适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纳税人需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10.本事项全国通办,但跨省经营企业,存在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的,不纳入通办范围。

11. 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12.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2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7.《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3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5.《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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