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优惠备案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车船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5.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6.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公交车船还应报送: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4)农村居民还应报送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复印件。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8.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9.其他减免车船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3.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5. 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8.车船税优惠备案的全国通办仅适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纳税人需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9.本事项全国通办,但跨省经营企业,存在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的,不纳入通办范围。
10. 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11. 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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