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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环境保护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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