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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林木采伐制度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新修订森林法系列解读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3 10:01:58 浏览次数: 【字体:

完善林木采伐制度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新修订森林法系列解读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原森林法确立了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制度为主体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森林法修订过程中,关于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有两种意见。一种建议取消采伐限额,放开集体林或者人工商品林采伐许可和木材运输管制;另一种认为,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是保护森林资源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完全放开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制,可能造成采伐失控,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保留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完善;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将原森林法有关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主要考虑,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对于采伐限额与实践脱节,无法满足开展森林经营需求的意见较大。将审批权下放后,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压实地方责任。国家林草局可以在前期指导的基础上,通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地方监管,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省级人民政府将编制的采伐限额报国务院备案,也有利于国家准确掌握森林资源消耗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调整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原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本次修订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修改并不意味着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护管理,如护路林、护堤护岸林、城镇林木等的采伐还应当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完善采伐许可证审批程序。针对实践中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新修订的森林法完善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一是删除了采伐目的、林况等采伐申请材料要求;二是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而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基准。超过基准量的,申请者才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没有超过的,则不需提交;三是规定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明确了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从正反两方面严格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减小具体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林木采伐办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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