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 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大力发展适用于东部山区的特色农业机械,注重机械化收获环节,注重推广先进适用、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注重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推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二、补贴内容
补贴重点:全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500万元。重点是保护性耕作机具、粮食生产耕种收环节的农田作业机具。今年要优先保障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购机补贴需求。
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33个小类93个品目机具,详见《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补贴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以及春季生产急需的抗旱救灾机具。
补贴数量: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多台套农机具。允许跨县选择补贴供货单位购机。
三、补贴程序
(一)购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自愿到县农机局申请,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农机局审核确定,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定期汇总购置补贴对象名单。
(二)实施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一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补贴兑付
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出具“三率”确认单、购机补贴对象的一卡(折)通账户等材料,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到县农机局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其中:小型农业机械产品的确认核实由各乡镇农业站负责(小型农业机械包括:微耕机、小型畜牧养殖机械、手扶拖拉机及配套机具、单缸小四轮拖拉机及配套机具等),在15日内完成对购机补贴对象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并出具服务站盖章和核实人签字的核实情况证明,报县农机局汇总。县农机局接到申请后,应将补贴机具信息村务公开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农机局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上报到县财政局,将信息录入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财政局在当月20日至月底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并向社会公告。县财政局、农机局要积极配合,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和每周统计汇总,并于每周五报送至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要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
2013年申请购买高速插秧机,仅限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等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已申请购买水稻高速插秧机的,均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购机台账制,要在春季水稻插秧一个作业季后,进行核实确认,并填写《辽宁省2013年累加补贴农业机械实地核查表》,方可兑付补贴资金。
四、兑付方式
统一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凭购机发票、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件,到农机局申请。农机局逐台核实并出具证明,定期汇总并形成报告;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县政府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万晓刚,副组长农机局局长王廷柏,成员为农机局副局长王桂林、财政局副局长张庆刚、监察局副局长赵艳丽、工商局副局长邓晓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王桂林,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成员之间要密切合作,共同负责,集体决定。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要对辖区内外经销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应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该系统;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农机、财政、监察、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把“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购机在用情况,并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对于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取消其补贴资格,足额退回补贴资金,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补贴实施细则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县信息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农机购置补贴事宜咨询电话:7607052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7607066(县农机局)
6823754(县财政局)
6822588(县监察局)
3323615(县工商局)
3103836(市 农 委)
附件1: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附件2: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附件4:2013年度本溪满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5:辽宁省2013年累加补贴农业机械实地核查表
附件1
本溪满族自治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一购机申请 | ||
申请者持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县农机局自愿申请,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出示“三率”确认单,县农机局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后,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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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户购机 | ||
补贴对象在县农机局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在1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供货单位向“补贴操作网络系统”录入补贴机具信息,同时向购机者出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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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补贴 | ||
补贴对象购机后携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身份证(户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账号或组织机构账号、“三率”确认单等,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到县农机局申请补贴机具核实和资金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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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公示 | ||
县农机局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公示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到相关村,公示期为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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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具核实 | ||
在公示同时,县农机局组织相关部门15日内完成购机情况的实地核实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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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放补贴 | ||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农机局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在当月15-20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当月20日到月底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
附件2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局:
本人承诺真实购买国家补贴机具,保证提供的一切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绝不顶替他人购买国家补贴机具,绝不与不法人员串通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按规定办理牌证、喷涂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等相关手续。如违反以上承诺事项,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合计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农机局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两份。县农机局和补贴对象各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3年度本溪满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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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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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辽宁省2013年累加补加农业机械实地核查表
一、购机者情况 |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家庭住址或组织注册地址 | 乡(镇) 村 组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营业执照号码 | ||||||||||
户口本号 | 户主姓名或法人代表 | ||||||||||
银行卡号或帐号 | 开户行 | ||||||||||
二、补贴机具情况 | |||||||||||
机具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生产企业 | 经销商 | ||||||||||
购机日期 | 发票编号 | 机具价格 | 国补金额 | ||||||||
发动机号码 | 出厂编号 | 省补金额 | |||||||||
购机者本人(或机构法人代表)确认以上信息属实 | 签字: | ||||||||||
三、核查内容(在相应处打“√”) | |||||||||||
1、购机人(或机构名称)与补贴指标申领人是否一致 | 是□ 否□ | ||||||||||
2、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品目和分类分档名称相符 | 是□ 否□ | ||||||||||
3、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是否与《经销企业供货表》一致 | 是□ 否□ | ||||||||||
4、2013年春季是否在辽宁省内实际作业 | 是□ 否□ | ||||||||||
5、2013年春季在辽宁省内实际作业量和作业具体地址 | |||||||||||
四、县级农机管理 部门意见 | 实际购机与申请补贴信息(材料) 一致□ 不一致□
核查人(签字):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注:1、发动机号码只有购买时配带动力的机具才需填写;
2、购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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