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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4〕24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2014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省201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本溪市农委、市财政局《本溪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革管理体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资金安排

2014年按照本溪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下达给本溪县300万元,上级结转129.52万元,共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429.52万元。

三、补贴机具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4年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确定12个大类、41个小类、113个品目。其中,普惠制产品(重点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具)共6大类、23个小类、63个品目;非普惠制产品(由市申请,经省审核批准的区域性重点机具)共6大类、18个小类、50个品目(详见《辽宁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非普惠制机具重点对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家庭农场。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必须统一严格执行辽宁省确定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年度内,每户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2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

(二)经销商的确定。《2014年辽宁省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由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销补贴产品。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请购机。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购机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粮食补贴“一卡通”账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行账号),到县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大厅申请办理。县农机局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通知书》)。同时,定期汇总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分别报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二)实施购机。购机者持《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选择在省、市、县公布的农机补贴经销商(直销生产企业)范围内自主购机。购机人要及时向供货单位索要全额销售发票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同时供货单位要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逾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补贴对象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

(三)公示核实。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购机补贴对象“一卡通”(组织机构为账户)帐号,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县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大厅申请机具核实。县农机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将已受理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相关村(公示期7天),同时开展购机核实确认,出具核实情况证明,并将公示原件和核实情况证明存档。

本着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核实质量、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提倡开展定时定点核实,即每月的指定工作日,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机具核实、上牌工作。

(四)补贴兑付。公示核实无异议后,由农机局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到财政局,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工作。县财政局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至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同时县农机局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向社会公告(严禁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补贴工作启动后,县农机局至少按月提交相关材料,县财政局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明细和进度情况通报农机局,县农机局应及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

六、工作职责

(一)农机管理局

1.会同财政局,研究制定本溪县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购机信息公开、补贴系统数据维护、补贴政策咨询工作;对购机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者发放《补贴通知书》工作;受理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报送到财政局。

3.负责补贴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对享受补贴的农机具进行核实确认;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实行牌证管理。

4、定期公布购机者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做好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二)财政局

1.会同农机局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2.按规定的时间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的农机具进行兑付补贴资金和结算工作。

3.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4.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站要做好政策宣传、购机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核实人员对小型农机具核实确认。

(四)工商局

负责对农机经销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对其经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五)购机者和经销企业

1.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须向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2.购机者在使用过程中,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转卖转让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3.购机者利用伪造身份证明骗取、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资金,或者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购机者对补贴机具的退货应在收到供货单位退回的货款后一周内将已兑付的补贴资金退回到县财政局,如购机者不退回将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已经核实无误且补贴资金已经兑付的机具,购机者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质量问题,且所购置补贴机具在“三包”服务期内需更换的,经销企业应及时与农机局取得联系并提供更换后同类机具相关材料证明,农机局报财政局备案。私自更换或“以大换小”一经查实,按套取补贴资金处理,并追究购机者和经销企业的法律责任。

6.经销商经销的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没有永固铭牌的农机具一律不予核实。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万晓刚担任, 副组长由农机局局长王廷柏、财政局局长柳玉泉担任,成员由农机局副局长李文恒、财政局副局长张庆刚、工商局副局长王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文恒兼任,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办公室电话:47607066。

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稽查队,由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统一指挥。成员由农机局管理办公室主任朱铁、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郭宪峰、农机监理所站长王刚和书记高峰、农机局项目办主任张迎春、各乡镇农业服务站站长组成。办公室电话:47607052。

(二)严格规范操作。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查必有果。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三)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同时公布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农机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乡镇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2)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四)加大监督力度。农机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工商局要加强对农机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经销产品的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事宜咨询电话:47607052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47607066(农机局)

                      46823754(财政局)

                      46822588(监察局)

43323615(工商局)

                          43103836(市农委)

 

附件:1.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告知确认表

2.2014年度本溪满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程序告知确认表

补贴对象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购置农机具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所需

材料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粮食补贴“一卡通”帐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行帐号),到县农机局审批窗口申请办理。

机具核实需出示的材料

1. 补贴对象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

2. 《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原件;

3. 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 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为代码证);

5. 粮食补贴“一卡通”帐号(组织机构帐号);

6.拖拉机、收割机需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机监理部门核发)。

购机

须知

1. 购机人持《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选择在省、市县公布的农机补贴经销商(直销生产企业)范围内自主购机。购机人要及时向供货单位索要全额销售发票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补贴对象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须向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 购机者在使用过程中,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待机具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由购机者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实,没有安装好的机具一律不予核实;

5.补贴机具退货,经销企业应及时与县农机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购机者应在收到供货单位退回的货款后一周内将已兑付的补贴资金退回到县财政局,如购机者不退回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6.享受补贴的农机具须在明显固定位置处有永久性铭牌,否则不予核实。

姓名

(组织名称)

 

出生年月 (成立时间)

 

身份证号(组织代码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购机者(签字):

县区农机部门(盖章)

           

注:此表一式2份,县区农机部门1份,购机者留存1份。


附件2

2014年度本溪满族自治县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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