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处理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工作,规范预警信息处理与响应行为,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的有效性,按照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安监局和乡镇(街道)企业服务站的监测预警信息处理与响应工作。
第三条 上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发、批转的,事故通报、隐患排查、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发现的,监测监控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的等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监测预警信息,统称为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条县安监局及其内设部门和乡镇(街道)企业服务站,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响应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监测预警信息接收、登记、建档、上报、发布、处理制度和响应程序及操作规程。
第五条 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归口响应”的原则进行管理与响应。
(一)县安监局应急办发现和接收的监测预警信息,由其发布至县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能的内设部门,由收到监测预警信息的部门(科室)落实处理与响应事项。
(二)县安监局内设部门接收的监测预警信息,属自身职能范围的由其发布至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落实处理与响应事项。非自身职能范围的,移交至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处理与响应。
(三)县安监局及其内设部门发现和接收的监测预警信息,由其发布至乡镇(街道)企业服务站和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落实处理与响应事项。
第六条 监测预警信息接收部门(单位)应在七日内将处理与响应情况反馈给发布部门(单位),发布部门(单位)应当跟踪处理与响应情况。
第七条 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理与响应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信息来源,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和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预警行动指令:应急值守,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跟踪,专家咨询;
(三)预警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用,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应急准备工作,停产停业和人员撤离区域范围;
(四)预警协调机制:建立部门协调与应急响应衔接机制。
第八条 监测预警信息按以下时限完成报告、发布和处理与响应工作:
(一)红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30分钟内;
(二)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60分钟内;
(三)黄色预警和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90分钟内;
(四)蓝色预警和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120分钟内。
第九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接收、发布、跟踪和处理与响应监测预警信息的,根据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渎职、失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发布和处理与响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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