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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31 09:28:54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5〕45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溪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14〕3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将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类,非行政区域类,群众自治组织类,居民点类,交通运输设施类,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建筑物类,单位类,陆地水系类,陆地地形类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按照“根据需要、突出特色、彰显文化、打造亮点”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编纂各类地名出版物,完善地名数据库,开发地名管理系统,研制地名信息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地名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涉及到我县的共分为11大类、47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县、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农场包括农业示范区、苗木场、果园、大型养殖场、林场、地片(野外小地域名称)、工业区;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

(四)居民点名称:自然村、住宅小区、楼盘、商住小区;

(五)交通运输设施类:铁路、公路、街巷、公交车站、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桥梁;

(六)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类:井、池塘(含鱼塘及蓄水池)、蓄(泻)洪区、沟渠(含人工修筑的、干渠、支渠等)、堤坝、发电站、其他(含抽水站、排灌站、变电所);

(七)纪念地及旅游景点类: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其他:含宫、观、寺、庙、庵、祠、教堂等;

(八)建筑物类:房屋(一是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二是指8层以上有名称的高楼大厦,不含居民小区内高楼;三是有名称的大型建筑)、塔、碑、广场(指城市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不含某某高楼大厦称广场的);

(九)单位类: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十)陆地水系类:区域内河流、水库;

(十一)陆地地形类:山脉、山峰

三、组织实施

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办公室主任宓定会(兼)。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为单位进行。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

6.总结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7.承办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县地名普查办职责:

1.负责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2.拟定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

3.制定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宣传。

5.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过程监督、检查验收。

7.协调解决地名普查所需地形图和基础数据。

8.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

9.负责地名普查中重要地名标志的设计、审核和安装指导。

10.组织地名普查成果审核、汇总和上报。

11.完善县级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善地名普查档案。

12.负责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

13.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

14.承办省、市地名普查办和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县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非单位名称进行调查登记;负责全县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将地名成果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负责将地名成果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制作安装地理实体标志;根据地名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并做到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2.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3.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县直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经费落实。

4.国土局负责地名普查相关土地信息图文资料及技术支持。

5.城建局负责房屋(一是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二是指8层以上有名称的高楼大厦,不含居民小区内高楼;三是有名称的大型建筑)、塔、碑、广场(指城市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不含某高楼大厦称广场的)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

6.编办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地名资料,对基本单位名称、编码的审核。

7.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县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包括:县内的公路、汽车站、公交车站点、停车场、公路桥梁以及其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8.文化局、民宗局、旅游局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其他:含宫、观、寺、庙、庵、祠、教堂等)名称及地名典故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

9.水务局、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全县水利、电力设施和陆地水系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包括:池塘、水库、水渠、堤堰、水利桥梁、变电站、河流、河滩、水井以及其它相关设施的地理实体概况。

10.农发局、林业局、动监局负责提供全县农业示范园、 苗木场、果园、林场、养殖场名称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11.市监局负责提供全县工厂、企业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工厂、企业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12.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13.公安局、计生局负责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4.教育局职责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学校,包括技校、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15.卫生局职责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医院、防疫单位、卫生院、 卫生所、私营诊所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卫生场所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五、工作安排

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普查准备阶段。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宣传发动,制定经费预算,落实人员、设备,组织各级培训,收集基础资料。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普查实施阶段。进行内业登记,开展外业测绘,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完善地名数据库,设置地名标志,验收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形成成果阶段。修改、完善、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总结地名普查工作,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年第3季度前,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二)培训人员。2014年第4季度,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人员和参与地名普查的专业技术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直接参与普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2014年下半年,全面收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表、成果图、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等资料,各级统计年鉴、各种名录史志、各类文化典籍等。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内业登记。2015年上半年,调查本行政区域所有自然与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及属性信息,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各类地名登记表草表,与收集资料进行比对、校准。

(五)外业勘察。2015年下半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各类地名登记表草表进行实地调查和补查。配合县指定的专业技术单位对地名定位点和地名标志坐标进行测绘,全面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填写、汇总地名登记表。采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实体照片和录音、影像等多媒体信息。

(六)标绘地图。2016年上半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操作规程,在县地名普查办统一配发的地形图上标绘地名普查工作图。期间,县地名普查办适时进行抽查指导。

(七)标准化处理。2016年上半年,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展标准化处理工作。

(八)数字化处理。2016年下半年,各乡、镇、街道办事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将普查的地名和地名标志的属性与图形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九)设置地名标志。2016年下半年,由县统一组织设计、制作、安装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十)完善数据库。2016年下半年,县民政局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将数字化普查数据导入地名数据库,依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完成矢量数据修正后,上报市地名普查办、统一标绘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匹配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

(十一)制作成果。2017年第1季度,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上报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完成普查成果制作。

(十二)检查验收。2017年第2、3季度,县地名普查办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查、县级核查后,对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待市地名普查办出具合格意见后,县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地名普查作出评价。

(十三)上报归档。2017年第4季度,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普查成果。各级普查办分别收集整理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建立普查档案。

(十四)编纂出版。2018年上半年,各级普查办组织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五)信息化建设。2018年后,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的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好地名普查工作。

(二)搞好技术保障。地名普查办要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咨询机构,为地名普查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要配置必要现代办公设备,提高普查科技水平。县地名普查办将选定若干具有保密能力和测绘资质乙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中的专业性工作。

(三)完善普查制度。普查办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普查成果上报、数据安全管理、沟通协调会商等相应保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普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次

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张成钢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新奎 政府办主任

孟广宇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万培德 县民政局副书记

于登昕 县编办主任

张庆刚 县财政局副局长

齐国水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高德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真才 县林业局副局长

吕国明 县交通局副局长

佟志炜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吕忠江 县水务局工会主席

李 强 县教育局副局长

姜永成 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 辉 县旅游局副局长

姜学武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陶佳楠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张洪新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王 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守利 县动监局副局长

李振卓 县农发局总工程师

陈 仲 县城建局总工程师

郭 斌 县统计局普查办主任

吴彦卿 县史志办主任

赵 坤 县邮政局副局长

薛世东 县供电局副总经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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