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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项目管理费用使用说明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7 15:03:4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口脱贫工作,根据辽扶贫办发〔2016〕37号文件的要求,县扶贫办近期将拨付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项目管理费用。请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使用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管理费使用方向

用于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监测、规划制定、项目评估、检查验收、宣传公示、档案和报账制管理。

二、报账管理

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对扶贫项目管理费必须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三、项目管理费使用规定及不允许使用规定

1.根据《辽宁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16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

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监测、规划制定、项目评估、检查验收、宣传公示、档案和报账制管理。

2.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文件(自2017年3月31日期施行),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四、上报项目管理费支出计划

1.请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根据辽扶贫办发〔2016〕37号及财农〔2017〕8号文件中相关使用规定,将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计划报送至县扶贫办存档备案。(具体见附件)

2.拨款收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付款单位:本溪县扶贫办;

收款项目:项目管理费;

金额:5000元(伍千元整);

收款人签字。

结算票据后写明收款单位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

结算票据和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计划可以一起送至县扶贫办919室,时间:5月12日(下周五)前,联系人:崔书博 46878773。

 

本溪满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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