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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31 08:34:04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本政发〔2016〕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精神,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溪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本溪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申请、审核、审批
  (一)个人申请。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每月5日前,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1.困难残疾人:(1)填写《本溪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2)提供:①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面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④辽宁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
    2.重度残疾人:(1)填写《本溪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2)提供:①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面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在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批后,分别由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区残联、县区民政局存档。
  (二)受理。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受理时,对于申请材料合格的,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7日(遇节假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前完成汇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三)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6日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复审和审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据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线索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三)审批。县(区)残联部门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困难残疾人的城乡低保或低保边缘身份进行复审,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办理补贴发放手续。经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并以书面形式通过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四)备案。县(区)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工作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2日前将本县(区)所有领取补贴金人员的明细表及补贴资金汇总表(以Excel电子表格制表),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市民政部门、残联备案。
市民政部门对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拨付下一季度的两项补贴资金。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要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上述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五、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资金发放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金的发放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补贴计发时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资金预算。县(区)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情况等,上报市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每年依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并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预算。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停发补贴
    已经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相应补贴:
    1.因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收入提高,经审核不再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的;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经鉴定残疾等级降低,达不到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
    3.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发生以上补贴资金停发情况时,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申请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掌握并核实情况,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县(区)残联部门,县(区)残联部门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并自当事残疾人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之日起的当月停发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创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政府把各县区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建立台账,定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既要明确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等基本信息,又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县区要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起始阶段,要尽快开展申报、审核、审定工作,及早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转载来源网站: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转载时间:2017年1月12日

转载链接:http://www.benxi.gov.cn/News.asp?ID=20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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