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5〕57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进一步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全县环境质量,为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制人为的环境破坏,使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区域环境污染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完善环境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在全县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1.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成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环保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建局、督察室、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卫生局、安监局、动监局、市监局、供电分公司、人民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2.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负责人,落实环境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及执法装备。环保局要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指导各乡、镇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到2015年底,要在全县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全面消除“土政策”影响。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本辖区自查和清理工作基础上,彻底消除“土政策”对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影响。环保局将开展实时监管,避免“土政策”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各乡、镇要承担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要对涉及化工、危废、钢铁、水泥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 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的推广和应用。各乡、镇政府要重视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国控污染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环保局应加强对环境监管工作的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1. 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责任单位:环保局、公安局、发改局、人民银行、法院、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违规违法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城建局、市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坚决落实整改措施。环保局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乡、镇环保部门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排污企业和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务局、市监局、公安局、国土局、供电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环保、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街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责任单位:环保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 推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 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要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建局、督察室、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局、安监局、动监局、市监局、国土局、供电分公司、人民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和执法稽查。环保局要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监督检查制度。自2015年起,环保局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乡镇开展环境稽查,并将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责任单位:环保局
3.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要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要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化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切实发挥环境经济政策作用
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在开展征收2015年第三季度排污费工作中,切实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责任单位: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县所有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责任单位:人社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强化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局应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环境监察局执法车辆不少于每4人1辆。环境监察局标准化建设标准要达到东部地区二级标准。2016年底前,要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全县各级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环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环保部门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县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责任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各方面责任。营造良好监管执法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环保部门要与各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形成工作合力。
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是所有排污者,环保部门要围绕解决排污者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开展制度设计,引导排污者把环境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成本,推进污染防治,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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