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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季抗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5 10:20:27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为保障全县秋冬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管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78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的通知》(本政办明电[2016]2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管控工作

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建立以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人口集中区域、交通干线沿线以及政府划定重点区域内秸秆焚烧行为。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要求严防死守,对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检查,力争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林业局、县农发局。

二、扎实做好秋冬抗霾工作

(一)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并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增强预案可操作性。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报告和值班制度,达到响应条件时要迅速启动预案,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环保局。

(二)大力实施燃煤锅炉及重点大气污染源综合整治。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整治,加快燃煤小锅炉拆迁工作进度,确保2016年10月20日前淘汰建成区内全部10吨以下燃煤锅炉。要严厉打击燃煤锅炉、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违法排放行为,加大供暖期特别是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强化扬尘污染综合管控。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扬尘管理办法》有关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场地、道路、企业堆场、裸露地面及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对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施工场地要立即停工整顿,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大城镇扬尘治理力度,城镇区道路加大清扫频次,县城区裸露地面实行绿化处理,强化运输车辆抑尘管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场地要立即落实分级预警响应机制,根据预警等级采取停止拆除工程和土石方作业等应急措施,直至全部停工。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城建局、县交通局。

(四)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要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查处力度,严控超标车辆上路行驶。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按应急等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机动车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秸秆焚烧高发期、供暖期和雾霾高发期等不同时期确定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秸秆禁烧和秋冬抗霾工作,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的要求,层层传导压力,责任落实到人。对秸秆焚烧管控不力、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要求,加强现场检查和巡查力度,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监督企业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限产减排措施,对仍违法排污的,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三)加大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成立由环保局、林业局、动监局、农机局四个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4个督导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督察,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随时听取各督导组的督查情况汇报,并抄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时,县政府将对被省、市政府督查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 、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乡镇(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焚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乡镇的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六)未将秸秆焚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六条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七条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问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由县委组织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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