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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8 10:18: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理”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装备、培训、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集中人力和物力,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和减轻损失,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主要应急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应急准备工作;
  (二)接受本辖区内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辖区外重大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事故报告,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进程;
  (三)及时向县政府和本溪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件;
  (四)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监察和监测;
  (五)组织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队伍的培训和演习;
  (六)组织辖区内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方面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经县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有关重大污染事故的预警公告。
五、应急组织体系
  县环保局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在县政府和本溪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本溪县环保局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环境应急工作。下设现场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两支应急队伍。机构人员如下:
  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杨海斌 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胡万成 县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伯锡  县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家玉 县环保局副局长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以下机构:
   1、现场监察组
  组 长:胡万成
  成员:董维锋    孟凡  张广新  刘恒成 冯丹
   2、环境监测组
  组 长:刘伯锡
成 员:钟 宇   卢 丽   张 森  孙华东
六、主要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方针、方案、政策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关于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
  2、负责与外部接口单位的协调,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人力、物力,设备支援和技术支持。
  3、及时向县政府和本溪市环保局报告污染事故污染环境的发展情况、应急监测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迅速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应急建议。
  (二)现场监察组职责
  1、及时赶赴污染事故发生现场,调查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
  4、依法对发生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三)技术组职责
  1、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及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决策和指挥、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3、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为对污染区域隔离人员撤离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指导应急小组进行应急处理、处置及监测工作;
  (四)环境监测组职责
  1、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药品、试剂的准备工作,保证处于待命工作状态;
  2、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采样、监测工作,迅速分析样品,及时报出现场监测结果;
  3、负责鉴定、识别、核实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并对危害程度及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进行判断。根据现场监测情况,提出隔离警戒区域范围和处置建议;
  4、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故得到控制和妥善处置,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县环保局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终止。
  (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县环保局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4、编制应急事故处理总结报告,并与应急终止后两周内报县政府和本溪市环保局;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事故处理处置的相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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