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栏目>社会公益事业>环境保护> 详细内容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季度排污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8 11:02:4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五项排污费征收
  1、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富比生电石有限公司,征收季度:第三季度排污费。
  2、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3、收费项目:废气排污费(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
  4、标准:烟尘:每污染当量0.6元,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1.2元;工业粉尘:每污染当量0.6元。
  5、应缴排污费数额:3815元,实缴排污费数额:3815元。
  6、征收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1、单位:辽宁铁刹山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季度:第三季度排污费。

  2、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3、收费项目:废气排污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

  4、标准:烟尘:每污染当量0.6元,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1.2元;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1.4元,悬浮物:每污染当量0.7元;氨氮:每污染当量1.4元。

  5、应缴排污费数额:3394元,实缴排污费数额:3394元。

  6、征收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1、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征收季度:第三季度排污费。
  2、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3、收费项目:废气排污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4、标准:烟尘:每污染当量0.6元,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1.2元;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
  5、应缴排污费数额:475元,实缴排污费数额:475元。
  6、征收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