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季度排污费
第五项排污费征收
1、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征收季度:第四季度排污费。
2、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3、收费项目:废气排污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4、标准:烟尘:每污染当量0.6元,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1.2元;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
5、应缴排污费数额:457元,实缴排污费数额:457元。
6、征收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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