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521004015168
组织机构代码:70185397-0
地 址: 本溪县小市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锐 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辽宁省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报,你公司城南热源2015年11月第一考核时段内(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84个基点。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5]第1-29号及送达回证、制作的《环境保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辽宁省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报》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2015年11月16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本环罚听告字[2015]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5]1-29号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会对你单位实施不定期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本溪县支行:户名: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账号:0706003009264028897)。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521004015168 组织机构代码:70185397-0
地 址: 本溪县小市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锐 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并调取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城南热源2015年12月第二考核时段(2015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累计超过80个基点。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6]第1-1号及送达回证、制作的《环境保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线监控数据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2016年1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本环罚听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6]1-1号之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会对你单位实施不定期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本溪同盛村镇银行;户名: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7000004910223)。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0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521004015168 组织机构代码:70185397-0
地 址: 本溪县小市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锐 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并调取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城南热源2015年12月第一考核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累计超过80个基点。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5]第1-33号及送达回证、制作的《环境保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线监控数据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2015年12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本环罚听告字[2015]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依 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5]1-33号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会对你单位实施不定期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本溪同盛村镇银行;户名: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7000004910223)。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8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521004015168 组织机构代码:70185397-0
地 址: 本溪县小市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锐 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并调取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城南热源2015年11月第二考核时段(2015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累计超过80个基点。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5]第1-32号及送达回证、制作的《环境保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线监控数据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2015年12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本环罚听告字[2015]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六)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县环改字[2015]1-32号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会对你单位实施不定期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本溪同盛村镇银行;户名: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7000004910223)。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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