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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9 15:57:45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7〕71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溪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和特殊时期的天气情况,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污染和特殊时期的天气情况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各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领导。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县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溪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卫计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1)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2)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指导各乡镇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4)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5)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6)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3)组织专家等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溪县大气重污染预警体系建设;(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职责

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传达的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时,向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后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

2.3.2 预警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3 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及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城建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县容环境控制组:由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局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封闭措施监管,以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4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县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市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县发改局:负责将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按计划保障应急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负责大气重污染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措施落实;负责禁止启动预案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落实对各类工地的停工要求;负责加强加气站装卸气管理。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区内主干路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行为。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县交通局:负责对道路营运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县商业局:负责成品油管理,加强加油站装卸油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重污染天气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及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大气污染源重点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2.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经预测,县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2天500>AQI>2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黄色预警:经预测,县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

橙色预警:经预测,县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县区范围内将发生1天以上AQI达到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3.2监测预警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县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并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咨询组,构建视频交流平台,建立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并将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报送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适当增加环保局和气象局联合预报的频率。

3.3 预警发布、变更或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监测预测专家组提交的预测报告后,经初审具备启动预案条件的,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启动信息和健康防护信息;需要变更或解除预警的,与上述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后,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按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玻璃、钢铁、供暖、化工、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小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3)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5)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4.3.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呼吁群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4.3.1.3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3.2 III 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玻璃、钢铁、集中供热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4.3.3 II 级响应措施

在I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玻璃、钢铁、集中供热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除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Ⅰ级预警天数超过 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4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发生大气污染后,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估。

5.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控制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大气重污染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研发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大气重污染提供技术保障。

6.3经费保障

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定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加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源预案,并对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本源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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