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行政处罚第18号卷宗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环罚〔 2017 〕18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永盈铁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2105215646362233
地址:本溪县高官镇磙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永利
我局于2017 年12 月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高官镇磙子沟村从事的铁精粉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平地尾矿池发生渗漏后未及时维护,导致尾矿池决口,尾矿水外排至蒿子峪小河。
以上事实,有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1-21号、现场照片、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2 月1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本环罚告字 [ 2017 ]1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结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经我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本溪小市支行营业部(县建设银行总部)
户名: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10016550030500050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本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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