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本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参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指南调整执行)
目 录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3. 排污许可证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6.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7.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8. 河流、湖泊新建、改造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9.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地市级权限为确认权)
10.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办主体:企业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
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版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 必 要 |
2 | 建设项目评估报告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需企业盖公章,一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本事项无表格
示例表格:无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1)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按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
事项2: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申办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受理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案(原件)1份
3、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原件)1份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2 | 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3 | 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案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本事项无表格
示例表格:无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
事项3:排污许可证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
申办主体: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08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受理条件: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2 | 自行监测方案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3 | 承诺书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4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5 |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要求重点监管企业提供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如企业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在第1项内容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审批文号即可;如企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需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的环境现状平哥报告及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
7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8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空白表格:见附件
示例表格:见附件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1)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邮政编码(1) | ||
行业类别 | 是否投产(2) | ||
投产日期(3)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5)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技术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6) |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控制区(7) | ||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氮控制区(7) |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8) |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9) |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 ||
是否有环评审批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10) | ||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11) |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 ||
是否需要改正(12) |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13) | ||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14) |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本溪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本溪市XX区XX街XX号
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本溪市XX区XX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某
技术负责人:王某某
固定电话:024-XXXXXXXX
移动电话:138XXXXXXXX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 本溪XXXXX公司 | 注册地址 | 本溪市XX区XX街XX号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本溪市XX区XX街XX号 | 邮政编码(1) | 117000 |
行业类别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是否投产(2) | 是 |
投产日期(3) | XXXX-XX-XX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 | 123°XX′XX″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5) | 41°XX′XX″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XXXXXXXXXX |
技术负责人 | 某XX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6) | 是 |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控制区(7) | 否 |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氮控制区(7) | 否 |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8) | 否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9) | 否 |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 |
是否有环评审批文件 | 是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10) | 本环保字【XXXX】XXXX号
|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11) | 否/是 |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 XXXXXXXXX |
是否需要改正(12) | 否/是 |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13) |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14) | 否/是 |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 XXXXXXXX |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事项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申办主体: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受理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 原 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 必 要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3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4 |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5 | 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6 |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7 |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本事项无表格
示例表格:无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事项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申办主体: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受理条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则,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辽宁省“十二五”再生资源产业园及危险废物重点处置项目建设规划》第一章第四款
3.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原则上都要进入规划建设的再生资源产业园。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 原 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 必 要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3 | 《税务登记证》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5 | 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风险评价文件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6 | 本企业内3名有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7 | 企业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8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9 | 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见附件
示例表格:见附件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附件
本溪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法人 | 单位地址 | |||||||||||
邮编 | 收集经营设施地址及确切经纬度 | |||||||||||
收集范围 | 收集量 (吨/年) | |||||||||||
收集类别 | ||||||||||||
厂区面积(㎡) | 贮存场所 面积(㎡) | |||||||||||
环评审批文号: | 环保验收文号: | |||||||||||
收集运输工具情况: | ||||||||||||
收集运输工具名称 | 型 号 | 牌号 | 装载量 (吨/台) | 备注 | ||||||||
收集、贮存设施、设备情况 | ||||||||||||
收集贮存设施、设备名称 | 型 号 | 数 量 (台) | 容 量 (吨/台) | 备注 | ||||||||
危险废物收运、贮存方式及流程:
| ||||||||||||
污染防治措施:
| ||||||||||||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
本溪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本溪市宏鑫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张某 | 联系电话 | 81234567 | ||||||||
单位法人 | 李某某 | 单位地址 | 本溪市XX区XX街道 | ||||||||
邮编 | 117000 | 收集经营设施地址及确切经纬度 | 本溪市XX区XX街道(东经121°31′54″,北纬38°59′56″) | ||||||||
收集范围 | 本溪市内四区、高新区、南芬区、 | 收集量 (吨/年) | 1000 | ||||||||
收集类别 | HW08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机油) | ||||||||||
厂区面积(㎡) | 600 | 贮存场所 面积(㎡) | 450 | ||||||||
环评审批文号: | 环保验收文号: | ||||||||||
收集运输工具情况: | |||||||||||
收集运输工具名称 | 型 号 | 牌号 | 装载量 (吨/台) | 备注 | |||||||
危险品车辆 | 罐式货车 | E12345 | 1.5 | ||||||||
收集、贮存设施、设备情况 | |||||||||||
收集贮存设施、设备名称 | 型 号 | 数 量 (台) | 容 量 (吨/台) | 备注 | |||||||
油罐 | 1 | 20 | |||||||||
油罐 | 1 | 20 | |||||||||
油罐 | 1 | 20 | |||||||||
危险废物收运、贮存方式及流程:
(按照项目环评文件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结合企业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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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项目环评文件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结合企业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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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项目环评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结合企业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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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6: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事项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申办主体:个人,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申请书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 必 要 |
2 | 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 必 要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 必 要 |
4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本事项无表格
示例表格:无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事项7: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事项名称: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申办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受理条件: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建筑工地施工申请表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 必 要 |
2 | 夜间施工承诺书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3 | 夜间施工公告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见附件
示例表格:见附件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3)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至5个工作日
附件
本溪市建筑工地施工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 |||||
工程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施工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工地施工负责人 | 电 话 | ||||
建筑施工许可证 | |||||
申请夜间施工阶段 | □土石方 □打桩 □结构 □装修 □其它 | ||||
申请夜间施工时间 |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施工工艺及设备名称 | |||||
申请连续施工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 | |||||
采取何种公告方式 | |||||
审批意见 | 1.经现场勘察,该建筑工地因特殊需要或工艺上的要求,符合夜间施工的申请条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意该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进行 阶段性夜间施工。 2.在施工前,应提前3天在项目施工现场可能影响到的各个环境敏感目标张贴夜间施工公告通知居民。(应急抢险除外) 3.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夜间施工的规定,加强管理,落实防治措施,做到文明施工。要做好周围居民思想工作,避免上访投诉。 经办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审批人(签):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判机关一份、申请单位二份
附件
本溪市建筑工地施工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XX道路改造 | ||||
工程项目地址 | 本溪市xx区XX 街道 | ||||
建设单位(盖章) | 本溪市xx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某某 | 电 话 | 138xxxxxxxx | ||
联 系 人 | 王某某 | 电 话 | 153xxxxxxxx | ||
施工单位(盖章) | 沈阳市xx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电 话 | 159xxxxxxxx | ||
工地施工负责人 | 王某某 | 电 话 | 133xxxxxxxx | ||
建筑施工许可证 | xxxx | ||||
申请夜间施工阶段 | R土石方 □打桩 R结构 □装修 □其它 | ||||
申请夜间施工时间 | 5月 21 日 19 时至 5 月 23 日 17 时 | ||||
施工工艺及设备名称 | |||||
申请连续施工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 | xxxx | ||||
采取何种公告方式 | xxxx | ||||
审批意见 | 1.经现场勘察,该建筑工地因特殊需要或工艺上的要求,符合夜间施工的申请条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意该单位于 2005 年 5 月 21 日 19 时至 2005 年 5 月 23 日 17 时进行 本溪市xx区xx街道 阶段性夜间施工。 2.在施工前,应提前3天在项目施工现场可能影响到的各个环境敏感目标张贴夜间施工公告通知居民。(应急抢险除外) 3.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夜间施工的规定,加强管理,落实防治措施,做到文明施工。要做好周围居民思想工作,避免上访投诉。 经办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审批人(签):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判机关一份、申请单位二份
事项8:河流、湖泊新建、改造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事项名称:河流、湖泊新建、改造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申办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受理条件: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水域的水质应达到水功能区的要求
3、符合水域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河道、水库、渠道的管理要求
5、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 | 必 要 |
2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复印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份 | 必 要 |
3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原 件 | A4纸,电脑打印,盖企业公章,一式十份 | 必 要 |
空白表格:见附件
示例表格:见附件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
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附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试行)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等应填报本申请书。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表格提交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单位。
申请单位1 | 法人代表2 | ||||||||
详细地址3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4 | 主管机关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用水量 (万吨/年)5 | |||||||||
服务面积(km2)5 | 服务人口5 | ||||||||
排污口设置 类型6 | 新建 | 排污口 性质6 | 企业 | ||||||
改建 | 市政 | ||||||||
扩大 | 其他 | ||||||||
排放方式6 | 连续 |
入河方式6 |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 ||||||
间歇 | |||||||||
排污口位置 | 所在行政区7: | ||||||||
排入水体名称8: | |||||||||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9: | |||||||||
经度(准确到″): 纬度(准确到″): | |||||||||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10 | 排污口大小 | ||||||||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11 |
年排放污水总量(万吨)11 | ||||||||
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11 | |||||||||
其它污水排放量(吨/日)11 |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 处理方式12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
项目名称13 | 排放浓度 (mg/l)14 | 总 量(吨) | ||||
日排放总量15 | 年排放总量16 | |||||
COD | ||||||
NH3-N | ||||||
总磷 | ||||||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17:
|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 “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申请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申请理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
附件
事项9: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地市级权限为确认权)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申办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处置该类危险废物的有效经营许可证
3.申请转移废物单位和接受废物单位签订了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4.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运输单位有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有效资质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接收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7.提供的需处理的危险废物清单与实际相符
申报材料:
申请理由18:
|
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排污口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排污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意见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空白表格:本事项无表格
示例表格:无
收费依据:本事项无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无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事项1: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备注: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无此事项无法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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