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本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本政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或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事业单位,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依据。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 执法权限。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第九条 执法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救济方式。应当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监督举报。公开本部门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此外,公示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四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网络平台。利用本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
(四)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由综合执法部门编制《本溪县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审批部门编制行政服务指南,明确行政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并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予以公开。执法部门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准备需公开的信息,履行发布流程;法制部门负责发布信息的法制审核;办公室负责文字把关并公开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部门,负责通知办公室,启动更正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申请启动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说明更正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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