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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7 12:37:5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局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或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七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摄像分辨率支持1920×1080P摄影格式;

(二)具备较高像素不低于3000万;

(三)电池容量不低于2500mAh,持续录音录像不低于8小时;

(四)存储内存不低于80G;

(五)能够带钩高强度肩夹佩戴,360度旋转;

(六)内置芯片不低于安霸A7技术指标,确保摄录不卡顿;防护等级IP67以上防摔防水。

(七)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及其他音像记录设备由专门处室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条 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自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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