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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7 09:44:40 浏览次数: 【字体:

           辽招考委字〔2014〕6号

 

关于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

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考委:

根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4]1号)、省招考委《关于调整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办法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1]40号)和《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辽宁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3]1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仍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暂行规定》(辽招考委字[2006]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降分项目审核负责部门及具体办法

(一)省公安厅负责审核的项目: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

(二)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的项目:

1.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签订《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申报录取照顾资格承诺书》(以下简称《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由市招考办按照附件样式印制,考生填写后由市招考办留存,下同),承诺本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有关市招考办将本市符合双语生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含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考生民族)(加盖公章)及名单对应的数据表(名称:sys+市代码.dbf,字段名同名单项,字段长度适中)于2014年3月28日10:00前报送省招考办,传真:024-86981020,电子信箱:bwc_73@163.com。省招考办收集整理后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2.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申请高考加分登记表》并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登记表》经县(区、市)、市教育局初审盖章后,市招考办汇总(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统一送省教育厅进行最终审核盖章。

(三)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由省级民政部门对其入伍证明、服役证明、退役转业证明、是否安置工作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考生是否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考生须持省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是否安置工作证明、服役期间获奖证明(二等功还包括嘉奖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考办登记(须含考生号信息),登记时,考生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市招考办汇总后将材料和名单(加盖公章)报省招考办。

2.烈士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子女的证明材料。考生持市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市招考办办理高考降分投档的资格审核手续,登记时,考生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市招考办将审核确认后的名单(加盖公章)报省招考办。

(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的项目: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归侨考生须持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记载或本人档案有记录并附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原户口本或公证子女关系的材料),由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如定居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各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五)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的项目:台湾省籍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六)省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的项目: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综治办申报,县(市、区)综治办初审后报市综治办,市综治办审核后报省综治办,省综治办进行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七)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包括以下考生: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属第1条和第4条所列情况的考生在提交相关材料时,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八)体育竞赛优胜者申请高考录取照顾,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三、请各有关审核认定部门于4月23日前将审核认定的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含14位高考考生号)提供省招考办。请各市招考办将本市申请高考录取照顾的登记表、证明材料及相关类别名单(含姓名、考生号、毕业高中、加分项目)于4月23日前报送省招考办普招处;同时将本市认定的享受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有关信息(含加盖公章的名单和DBF表)报送省招考办普招处,上报的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号、姓名、毕业高中、考生特征代码、资格条件等。

四、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各类考生的公示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所有享受加、降分等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的考生一律不予认定和公示。

(二)所有享受加、降分等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

(三)各市、县(区、市)招考办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该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等。

由市招考委负责审核认定资格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区、市)招考办公示10个工作日,其他享受照顾录取资格考生的信息在省招考办下发名单后即时公示,所有公示信息保留至8月底。

(四)各市、县(区、市)招考办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各市、县(区、市)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做好相关类别考生资格的审核认定、数据报送及信息公示工作,重点防范各类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申

报录取照顾资格承诺书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侨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综合治理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生 诚信 申报 录取照顾资格承诺书

 

 

申报高考录取照顾项目: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参加高考申报录取照顾资格的考生,向市招考办提交相关材料时要填写《考生诚信申报录取照顾资格承诺书》。请仔细阅读并自觉遵守。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自愿接受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考生签名:                                

考 生 号:                                

身份证号: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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